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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对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作者:马克思主义学院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1日 15:53 点击数: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本着服务党员、爱护党员的出发点,对出现不合格表现的党员必须实行严格的处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不合格党员主要表现

1.理想信念不坚定

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思想比较空虚,信仰宗教或搞封建迷信活动。

2.宗旨观念淡薄

群众观念树立得不牢,不关心群众疾苦;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做表面文章;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较差,推诿扯皮,刁难群众;私心较重,讲索取多,讲奉献少,不顾群众利益。

3.工作作风不扎实

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飘浮,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不思进取,不愿钻研业务,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思想狭隘,嫉贤妒能,不想干事,干不成事;不遵守工作纪律,松松垮垮,自由涣散。

4.廉洁自律松懈

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思想境界较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道德和人格。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

5.其他方面不合格的表现。

二、具体处理制度

1.党员思想出现问题,有其他同志或群众向支部反映的,由支部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首先找该同志谈话,如拒不改悔或回避改造思想,即在党员民主生活会上公开并提出警告,如仍无实际效果,将情况如实报告上级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直至开除。

2.党员拒绝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由支部调查其情况,如属思想问题,按照第一条处理;如确有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正当原因,首先对其进行党的组织制度的教育,建议其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然后针对其具体情况进行帮助。

3.党员出现传播政治谣言、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信仰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在其出现违反党纪和法律的特殊情况时,由本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或法律机关积极举报。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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