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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教学信息反馈与处理制度

作者:马克思主义学院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9日 13: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准确把握教学动态,及时发现、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学信息的内容包括全校教学工作中有关教学改革、教学秩序、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方面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教学信息的获得主要通过学校及各院部领导的信息反馈、学校督导组的信息反馈、教师员工的信息反馈、学生的信息反馈、专项教学评价的信息反馈、常规教学检查的信息反馈、社会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的信息反馈等。对于反馈信息的处理主要以书面报告、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形式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四条  教学信息反馈与处理是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地对反馈信息进行有效处理是高等学校进行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通过反馈与处理可以起到导向和激励的作用,达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形成以教研室为单位、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教学信息反馈系统,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需要学校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学校。形成以学校为主导,院(部)为实施主体的校、院(部)二级管理制度。学校责成教务处教学质量科负责教学信息的收集、甄别、反馈、处理等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教学信息数据的收集

第六条  学校各级领导的信息反馈。要严格执行领导听课制度,各级党政领导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教学情况,倾听师生意见,发现并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信息反馈。要加强学校督导组的工作力度,教学督导监控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督导组对教学环节、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方案等方面进行随机或专项检查,随时了解教学工作状态。

第八条  教师的信息反馈。教师通过教师评教、教师评学、同行间的互相听课以及教师座谈会等形式收集信息。

第九条  学生的信息反馈。让学生充分参与教学过程的管理,及时掌握第一手信息,作为对教学进度调节、教学内容调整和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学生教学信息中心通过学生信息员、学生问卷调查、学生座谈会等形式收集信息。

1.学生信息员制度。学生信息员从在校本科学生中选聘,每学年选聘一次。学生信息员对全校教学运行状况(如教学进度、课表执行、教师上课、学生听课、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等)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反馈。每位信息员每月完成4次以上信息报告的提交任务(填写统一表格)。由教学质量科负责信息表的发放、收集和管理等工作。详见《吉林建筑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实施办法》。

2.学生座谈会。每学期教务处、学工部、后勤产业部等部门联合召开至少一次学生代表座谈会,及时了解学生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各项工作,不断改善和优化教育教学环境。  

3.学生网上评教和问卷调查。每个学期在期中教学检查期间,各院组织学生网上评教同时发放学生问卷调查表,教务处教学质量科负责汇总工作。

4.毕业生调查。学校就课程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环节向毕业生作调查,要求毕业生根据自身的学习体验,以及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人才要求的侧重点填写调查表。

第十条  专项教学评价的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  常规教学检查的信息反馈。详见《吉林建筑大学教学检查工作办法》。

第十二条  社会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的信息反馈。每年度形成有针对性的社会用人单位意见反馈表,由教务处、学工部联合进行社会问卷调查,并形成总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在校园网上挂教学意见箱和BBS等为主的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教学信息收集系统。

第四章  教学信息的甄别

第十四条  听课、问卷调查等方式产生的数据汇总到教务处教学质量科后,由教学质量科负责整理、录入到信息处理系统。

第十五条  座谈会、专项调查等方式产生的信息,形成书面报告,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负责整理、核实。

第五章  教学信息的反馈与处理

第十六条

1.教学运行过程中(如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及教材建设等方面)出现的问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负责收集整理后反馈给相应的校学术委员会、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等组织。

2.教学秩序及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核实后按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妥善处理,对于违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现象和人员及时通报给有关单位,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

3.教学保障方面的问题,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负责汇总后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通过校园网提供评估结果网上查询系统,校领导可以查询全校所有部门和教师个人的评估结果;各院(部)领导可以查询本单位全体教师的评估结果;教师可以查询本人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将反馈给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岗位聘任、岗位津贴、院(部)评奖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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