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教育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使教学工作真正成为学校工作的核心,促进校、院领导深入课堂,掌握教学情况,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之间互相学习、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听课范围与检查评价内容
第二条 听课范围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及设计课;检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大纲要求情况;进度是否符合授课计划情况;教学方法是否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概念;对学生是否严格要求与管理;教学文件资料是否齐备等等。
第三章 听课要求
第三条 学校领导听课
1.学校领导每两周必须听一次课,听课对象为本校授课的所有教师并注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听课人应事先了解课程大纲要求、授课计划进度等基本情况,听课前一般不通知被听课教师本人。
3.听课过程中,听课人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听课结束后应与任课教师交流意见,尽量听取学生意见。每学年结束后,听课记录本必须存档备查,校级领导听课记录本由校办保存。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听课
1.党政机关处级干部听课
(1)党政机关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听课对象为本校授课的所有教师,可以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有所侧重选择听课对象。
(2)听课过程中,听课人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存档备查。
2.教学单位处级干部听课
(1)教学单位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听课对象为本学院(部)授课的所有教师,并侧重于新开课程的青年教师及外聘教师;
(2)听课记录本由本院(部)存档备查;
(3)教学单位处级干部执行教学值周制度,每学期初各教学院部要制定详细的教学值周安排计划表(见附表1),并报教务处存档备查;各院(部)教学值周负责人负责处理本单位本周的日常教学督查工作。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听课
(1)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听课对象为本教研室教师以及承担本教研室授课任务的外聘教师;
(2)听课前可以与被听课教师预约、也可以不通知被听课教师;
(3)听课检查的内容除第二条规定的任务外,还应包括:知识更新情况;讲述准确情况以及教案课件等。听课过程中,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本。听课记录本由本院(部)存档备查;
(4)听课后要及时将听课意见反馈给被听课教师本人。每学期末,要认真总结本学期听课情况,提出推广、整改意见;
(5)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应在教研室内组织两次以上教学观摩,观摩后及时召开教学研讨会,共同探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教师
(1)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5学时(含教学观摩),听课对象一般为本专业教师。新引进教师,接授教学任务的第一年必须保证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听课的对象主要为本专业具有教学经验的教师;
(2)教师间听课的主要目的是互相交流、学习,听课中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听课记录本由本院(部)存档备查;
(3)教师听课情况是学校期中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吉林建筑大学听课记录本》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科统一发放。各有关单位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到教学质量科领取。
第八条 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听课制度的落实与管理,定期向听课人员发放听课记录本,按时收集、汇总听课情况,并于每学期第八周、第十六周周末将听课人员的听课记录汇总表(见附件2)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科。各教学单位处级干部及任课教师听课记录本及情况汇总由本单位负责。党政机关处级干部听课记录本的发放、收取由教务处负责。校领导听课记录本的发放、收取与汇总由校办负责。
第九条 教务处对各单位汇总的听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于每学期第九周、第十七周公布听课制度执行情况。在听课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教务处应及时报告学校教学主管领导,以便尽快解决。
第十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有义务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听课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对于未完成听课任务和应付填写听课记录本的个人,教务处将予以通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教师应积极配合听课教师落实听课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听课者要尊重上课教师的劳动,不得迟到早退,应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课堂秩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教务处。